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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犁女孩遇交通事故 后续赔偿难统一

08-25     浏览量:93

在新疆伊宁市一出租屋内见到了生活无法自理的袁军梅。袁军梅说,2012年的那场交通事故,使她的双腿至今无法行走,且呈现青紫萎缩状,右腿小腿部还夹着外固定器,两处没有愈合的伤口间断地流着脓水。

根据袁军梅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,记者了解到,2012年9月,肇事者姚某无照驾驶一辆轿车行驶至伊宁市212配电变压器处路段时,将骑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袁军梅撞倒,造成交通事故。根据责任划分,肇事者姚某承担70%责任,袁军梅承担30%责任。

可事情远没有认定书这么简单。袁军梅说,事故造成她两腿不同程度骨折、骨盆骨折,经过两个月的住院治疗,出院后至今伤口没有愈合,生活不能自理。现在的她不仅没有了生活来源,还需要进行二次治疗,急需资金,希望肇事者能继续为她支付治疗费用。

袁军梅说,2013年4月,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将她的伤情鉴定为重伤,而她后期究竟需多少费用,是无法确定的。因为不确定受伤的腿是否能完全恢复,她不愿接受一次性赔款的调解。

姚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,事故发生后,袁军梅在医院产生的约15万元的治疗费用及近万元的护理费他已全部承担了。袁军梅出院后,他又按每月4000元给对方支付了几个月的护理费。对于袁军梅要求先支付二次治疗费用一事,姚某表示,既然事情发生了,该怎样处理都愿意,但希望对方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,这样对双方都好。

伊宁市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鸿海建议,交警部门只有调解权,没有判决权。在调解不成或对方不同意调解时,只能告知双方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。既然双方就调解达不成一致,袁军梅应在医院治疗结束一年内向法院起诉,进行民事诉讼,且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,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。袁军梅提出的先期赔偿需是在双方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,但这种赔偿具有主观及预见性,不利于当事人双方,而其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,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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